股利政策
本公司每年度如有獲利,應先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監事酬勞、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作為員工酬勞,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,前項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依營業淨利及業績目標達成情況定之,員工酬勞分派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,其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。
當期決算如有盈餘,依法繳納稅捐後,應先彌補虧損,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。
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,其合計數由董事會擬定提撥百分之十(含)至百分之百分配案,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股東紅利。
本公司現處於成熟期產業,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,而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及資本結構,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
歷年股利分派情形
幣別:新台幣
年度 | 107 年 | 108 年 | 109 年 | 110 年 | 111 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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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金股利(元/股) | 1.0 | 1.04 | 0.75 | 0.85 | 1.5 |
股票股利(元/股) | - | - | - | - | -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