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利政策
本公司每年度如有获利,应先提拨不高于百分之二作为董监事酬劳、提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作为员工酬劳,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,应预先保留弥补数额,前项员工酬劳由董事会依营业净利及业绩目标达成情况定之,员工酬劳分派得以股票或现金为之,其对象得包括符合董事会或其授权之人所订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。
当期决算如有盈余,依法缴纳税捐后,应先弥补亏损,次就其余额提存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,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本公司资本总额时,不在此限。
次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拨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,并同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盈余及当年度未分配盈余调整数额,其合计数由董事会拟定提拨百分之十(含)至百分之百分配案,提请股东会通过后分配股东红利。
本公司现处于成熟期产业,得以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为之,而衡量未来年度之资金需求及资本结构,其中现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于当年度股东股利总额之百分之十。
历年股利分派情形
币别:新台币
年度 | 108 年 | 109 年 | 110 年 | 111 年 | 112 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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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金股利(元/股) | 1.04 | 0.75 | 0.85 | 1.5 | 0.85 |
股票股利(元/股) | - | - | - | - | - |